本報訊 (記者鄭昭)27日提交審議的《福建省長樂usb海蚌資源增殖保護區管理規定(修訂草案)》規定,長樂海蚌採捕擬實行限額捕撈和許可證制度。
  修訂草案規定,長樂市政府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海系統家具蚌資源調查評估結果確定年度採捕總量,並向社會公佈;從事採捕海蚌的,應依法向長樂市政府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得海蚌採捕許可證,依法繳納漁業增殖保護費,並按照海蚌採捕許可證規定的場所、時限、採捕限額、採捕工具及其方式進行作業。
  修訂草案對採捕海蚌的規格、工具和時間作出更嚴格的規定。體長不足9釐米的海蚌不得採捕,違者將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採用嚴重損害海蚌資源的採捕工具和採捕方式採捕海蚌;保護區內的海蚌禁捕期為每年5月20日至7月20日。在保護區內劃定重點增殖保護區,常年禁捕,未經批准採捕海蚌整合負債的,沒收採捕的海蚌、違法所得及採捕工具,並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原標題:長樂海情趣用品蚌採捕擬實行許可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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